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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对治外法权持有扩张性的态度

现在我们都已经(算是)从美国大选的阴影中恢复过来,回到我们的日常节目中:上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就一个重大案件(LH 等人诉法国,第 79/2019 号和第 109/2019 号来文,CRC/C/85/D/79/2019–CRC/C/85/D/109/2019)发表了意见,认定法国(以及其他类似情况的国家)对叙利亚库尔德人控制的难民营中的法国国民儿童拥有管辖权,这些儿童因其父母参与 ISIS 而被安置在那里。该(一致)决定的结果是,国籍国有积极义务保护叙利亚难民营中儿童国民的人权,尽管这些难民营是在非国家武装团体的控制之下。虽然该裁决名义上仅涉及管辖权问题,但委员会最终必然会根据案情认定法国有义务将其儿童国民从难民营遣返。委员会的这一立场与联合国反恐中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以及联合国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近期就此议题发表的文件基本一致。

在本文中我将分析委员会

和两位报告员关于治外法权的立场。,并最终达成了最有利于人权的结果——通常来说,这是一件好事。但在我看来,对国籍的依赖——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在某种程度上被一种所谓的功能性分析所限制和束缚——是极其成问题的,而且极有可能被任意运用。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看似道德上正确的结果可能暗藏着非常黑暗的暗流。让我来解释一下原因和过程。

首先,根据人权条约中两项既定的域外管辖权测试,库尔德人控制的 WhatsApp 号码数据 难民营中的儿童显然不属于法国和其他国籍国的管辖范围。首先,根据空间管辖模式(即对领土的有效整体控制),这些难民营不受法国控制。其次,根据个人管辖模式(即对个人的权威或控制),这些儿童及其监护人同样处于库尔德人的监护之下,至少在物理上不受法国控制——法国并未主动对他们采取任何行动,只是拒绝遣返他们。

话虽如此仍有两点需要牢记

人权机构的域外管辖法理学中提到,在一国领土上做出的、在该国领土外产生影响的决定,将触发人权条约意义上的管辖权(参见委员会意见第9.6段)。但这种影响模式不仅从未在判例法中真正得到巩固——事实上,它既缺乏任何内在的一致性,也缺乏任何限制门槛标准的能力——而且将其用于决定是否允许个人入境也完全没有意义。保护人权的义务不能由不保护人权的决定触发;前者在逻辑上优先于后者。(作为一个有用的比较点,请参阅弗拉迪斯拉娃·斯托亚诺娃关于斯特拉斯堡明尼苏达州案 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为您 件和拒签决定的文章)。例如,如果认为一名法国儿童的遣返申请被法国当局正式拒绝,法国就因此对该儿童负有保护义务,而另一名处于同样境地但从未提出过此类申请的儿童则不负有保护义务,这种说法是完全武断的。最后,至关重要的是,人权条约中的管辖权概念不同于国际公法中规定的管辖权概念,国际公法承认主动国籍和被动国籍为管辖权的主体。前者涉及相对于国家的人权权利,后者涉及国家通过国内法规范某些情况的权利(详细讨论见此处)。简而言之,并非所有在国外的英国国民都根据其国籍而受到《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他们都 俄罗斯号码列表 对治外法权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儿童权利公约》的英国管辖,即使英国法律的某些部分可能继续适用于他们(无论他们身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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