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即将结束,“改革”,人们不禁会想,我们所有的良好意愿最终都会有所回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设立了一个改革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工作组,该工作组不仅吸纳了成员国参与,也通过学术论坛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学术界的意见(请参阅Anthea Roberts撰写的博客系列文章,链接: 此处、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已经宣布了多项新的贸易协定,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更名后的2.0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的 Pedro Villareal 和 Franz Ebert 最近在此进行了讨论。
重新谈判的韩美贸易协定
(详情请见此处)或即将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生效的无美国 11 国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详情请见此处)。随着美国改变了对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系的捍卫和领导态度,转而采取不回避发起公开的双边贸易战以迫使重新谈判的政策 — — 例如与中国的临时贸易休战(内容在这里)以及对欧盟、加拿大和其他盟国征收关税(参见约瑟夫·韦勒对美国不稳定地位的先见之明 ,以及 这里、这里和 这里的进一步讨论),其他国家今年也在战略性地调整其经济伙伴关系,这一点也不奇怪,无论是通过深化欧盟与非洲的贸易伙伴关系;日本最近与欧盟达成了一项新的贸易协定; 或者更多的国家脱离西方经 欧洲数据 济影响的轨道,转向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债务融资投资项目进行的扩张性进军;或者中国和/或印度在即将达成的 16 个成员国的超级区域协议《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中处于领先地位,据称该协议将于 2019 年初完成。
除此之外还有 英国与欧
盟未来能否达成条约的不确定性,截至本文撰写时, 英国首相 最大化人工智能能力的高级策略 特蕾莎·梅放弃了在下议院进行灾难性投票的决定(当然,欧洲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宣布英国可以自愿撤销脱欧),条约仍悬而未决。
抛开政治权宜之计和条约谈判的实用主义,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发展的“效率”是否真的会带来“效力”或“效果”,以及对国际经济体系的哪些组成部分而言会如此。尽管有大量公共政策驱动的改革努力(例如扩大法庭之友参与、透明度保证以及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公众咨询,在贸易协定中规定更详细的环境和劳工章节,或在新 海地名单 机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 构和倡议中宣布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基础设施融资途径),但在一年来的改革尝试中,我并未看到任何有意将全球经济治理扩展到谈判桌上通常的声音之外的转变。